法院受理了一起精神病人伤人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李某是某煤矿的工人,于2007年患有精神病,一直在家养病。于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到公园早市去玩,与一卖肉的摊主发生争吵,因为该摊主送肉的于某上前劝解,他便去打于某。于某在前面跑,他在后面追。最后,李某拿着一把扫帚打在于某的眼睛上致于某受伤。李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送到精神病院治疗。由于双方因赔偿问题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李某与妻子早已离婚,还有一上初中的女儿,父子俩一直与年迈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二人均体弱多病,靠父亲一千余元的退休金生活,近二年已因李某患病两次住院花近2万元。而原告于某无职业,独身一人,又是残疾人。李某年迈的母亲每次诉说自家事时都是两眼泪痕,想承担责任但确实没钱。
法院领导便将李某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反映,由单位给予了支助,并安排李某轻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每月给付200.00元至付清时止。李某的母亲一再向法官请求,此事绝不能让李某知道,一旦知道会患病的,提出由她每月到法官这交钱。这位母亲真的如她承诺的按时来法院送钱。法官见她不方便经与原告协商后让她每两月送一次。李某的母亲每次都是在儿子上班后准时到法院送来了赔偿款,从未因身体不适或风雨耽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