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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诉讼时均非夫妻 不是还款义务人

  发布时间:2011-07-28 09:44:25


吴某于2009年7月5日借给王某3万元,王某向吴出具一份借条。借条注明:兹王某向吴某借款3万元,月息2分,半年付清。王某作为借款人、张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了字。另在其二人的签字的下方备注有“打入王某的老婆袁某的帐户自动生效”的内容。当日下午吴某即向袁某的帐户汇入3万元.在法院庭审中,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均证实在签借条时,袁某不在场。王某还陈述借款当时,他和袁某刚确立恋爱关系,因身份证丢失,借袁某的银行卡存入借款。庭审中另查明,王某与袁某于2009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5日离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吴某与王某的借款事实清楚,王某理应依约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张某作为担保人,依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袁某是否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借款时袁某不在现场,并且在结婚后不到两个月就离婚了,故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吴某借款3万元及一年的借款利息7,200.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驳回了原告对被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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