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2003年9月18日,被告因自家暖气维修找到原告帮工,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因砸暖气片丝堵时被飞起的铁屑将其右眼击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原告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不服该院作出的判决申请再审,原告对再审判决仍不服提起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79,444.73元。由于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尚有55,000.00元没有履行。为此陆某多次上访,并以被告隐瞒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转移至其母苗某名下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撤销陆某与其母苗某房屋转让行为的诉讼。
通过庭审,查明了被告与第三人被告母亲的房屋转让行为事实成立,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独对被告及第三人阐明利害关系,告知如不能就工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问题与原告达成协议,本案只能依法判决撤销其房屋转让行为。同时我们又对原告作了工作,指出其受伤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由于自身不注意安全给自身造成了残疾,同时也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虽然被告不按判决履行存在过错,这与其经济不宽裕及对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本人并无主观过错,觉得赔偿有点冤有关。建议其也该放弃些利益,让被告心理上能有些平衡。经过几轮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双方最后握手言和,原告主动放弃了逾期履行的双倍银行利息,达成了当即一次性给付50,000.00元,余下5,000.00元逐月由工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从被告工资中扣300.00元至付清时止。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使工农区人民法院长达多年未能执行并引发上访的案件得到了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