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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受伤 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11-07-28 09:42:53


最近我们法院受理了一起成年人在技工校上学期间,在上体育课时因踢足球受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原告郭某要求踢伤他的同班同学李某和所在的技工校承担全部损失5万余元,并在审理中继续增加的趋势。其代理人一法律工作者代其提出的赔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并提交了一系列关于在校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在校因上体育课受伤得到赔偿的案例。

二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该项条款不能适用本案,因本案的原告已年满22周岁,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指出足球运动本身是有风险的,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自知的。因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对于成年人参加的体育运动受到伤害是否应该得到赔偿,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下面的一个判例或许能有些借鉴作用。这是一起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并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例。该案的原、被告共同参加一羽毛球馆活动,原告与被告作为一方与对方两人对打。被告在后位接球往对方打时,正遇原告回头球落在原告眼部,致原告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提起了诉讼。本案经二审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2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受伤,原、被告均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了本案的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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