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山的张某,一日与朋友王某等三人从南山矿搭乘一台出租车到党校附近下车。当他们下车后,出租车在掉头时,车轮搅起的雪水溅到了朋友王某身上,王某便与出租车司机袁力发生了争执,两人也开始了用手扒拉对方。张某年轻气盛,随手掏出一把水果刀便刺向袁力,将袁力的一胳膊刺伤。
事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两人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袁力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通过庭审查明了全部案件事实,当庭对被告张某的行为提出了严肃批评。但张某仍对其刺伤袁力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后果持有异议,主张原告也有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被告的无理辩解,法庭指出了其无理之处,明确告知原告在其受伤的全部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却是张某本人,作为王某的朋友,在他与袁力发生争执时本应相劝,化解双方的矛盾,却持刀伤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后张某在得知该案的处理结果后,主动向袁力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