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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难逃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26 15:08:18


19984月,马某同张某在麓林山一家饭店吃饭,因唱卡拉OK与赵某发生争执,赵某随后出饭店打电话时,马某、张某(另案处理)跟出,用尖刀和石头将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下方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踝脱位,全身多处刀伤,右膝挫伤,右帼窝动脉离断,帼静脉挫伤,系重伤。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能主动认罪,且身患重病,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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