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正在某部队服役的李某与本村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4月订立了婚约,约定双方于李某退役后结婚。在婚约存续期间,双方感情较好,王某也曾几次到李某所在部队探望过他。2011年4月,王某看中了本村的个体户张某,于是向李某提出解除婚约,李某不同意。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双方诉到法院。
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应予保护。在本案中,现役军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婚约关系是公开的、合法的,且双方婚约基础比较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的前途。因此法院应尽量做好调解和好的工作。
法律之所以保护现役军人的婚约,是出于维护国宝利益的需要。但现役军人的婚约也不能强制履行,如果非军人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婚约,则不应强制其结婚,否则便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