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想是2003年的毕业生,毕业后他通过网络招聘,于2004年3月进入Q公司工作,并与Q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工作中,Q公司对刘想的工作效率不满意,并且觉得刘想的工作能力不胜任现在的工作。经过调查后Q公司发现,刘想存在向公司提供虚假简历的行为。3个月后,Q公司以刘想提供虚假简历,公司也不再设立其所在的岗位为由将刘想辞退,并且拒绝支付刘想的经济补偿。刘想以Q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全部申诉请求。刘想不服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还他公道。法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刘想的案件中,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互负如实陈述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做法,都将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相应的不利后果。体现在本案中,刘想因未对单位如实提供其个人简历,并因此引起双方纠纷的发生。最终,刘想不得不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丧失了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从刘想的案件中,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以诚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