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刘某因琐事同杨某在南山区发生矛盾,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杨某及其同事陈某、王某划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邢某、陈某、王某随后追打刘某,刘某跑到附近的一家台球厅内取来一把砍刀,并找来关某,二人持刀将邢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邢某右额部皮肤裂伤,左面颜枕部裂伤,左胸锁乳突肌断裂,腹神经损伤,左椎动脉断裂,创伤失血性休克,系重伤。
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关某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关某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