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处理了一起抚养案件,一个可怜的小女孩,究竟抚养义务谁来负。
原告刘某(女,21岁)与被告张某(男,20岁)于2007年相识,2009年5月,双方同居生活,并生一女孩,后二人分手,两人协商孩子由刘某抚养。2011年1月,因女孩生病,共费甚多,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本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无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对其抚养应适用上述规定。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女孩的抚养问题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