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0年11月的一天,驾驶出租车将张某等4人送至党校某饭店门前,张某等人下车后,李某起车时车轮卷起的路边积雪溅到张某朋友身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张某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李某胳膊。李某住院治疗,并要求张某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采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理中,张某表示虽然自己将李某刺伤,是其先将雪溅到自己朋友身上引起的,双方都有责任,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张某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一时冲动给他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难以逃脱,做事应三思而后,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冲动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