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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也是侵害他人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0-11-30 12:24:56


我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名誉权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后因被告怀疑其丈夫与原告来往密切,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丈夫仍与原告有来往,便用手机发短信污辱、诽谤原告,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本案经法庭调解,达成和解。

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谨慎正确对待与他人之间的行为,不能为一时的感觉而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这很容易对他人的名誉及其人格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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