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赵某听说其父与同事因工作产生矛盾,便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召集孙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其父单位为其出气。刘某等人先对工人贺某殴打后,孙某又持刀将白某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外伤致腹部开放性刀刺、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1、为重伤,2、轻微伤。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共同犯罪,犯罪中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系自首,并在审理中能主动认罪,且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刘某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