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究竟谁应尽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1-07-26 14:58:16


近日,法院处理了一起抚养费案件,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究竟抚养义务谁来承担。

小红的父母于1995年离婚,6岁的小红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9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2000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小红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小红的父亲索要抚育费,父亲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后来,小红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多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借钱给小红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小红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承租的单位的一间空着的公房内,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女儿进门。从此小红居所定所。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小红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小红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父亲给付其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二、要求父亲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二分之一。

本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未成年时和高中毕业前,小红有权要求父亲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父亲拖欠的抚育费应当如数结清。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到子女成年时为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上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属于这个范围,故小红无权要求父亲负担其大学期间所需的费用。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