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边某找到吴某说因生意问题想借点钱,吴某帮其联系到王某,边某从王某处借得10000元,约定还款期为2个月,并为其出具借条。王某说与边某不熟要求吴某也要在借欠条上签字,为其担保。王某想都是朋友,钱又不多,便同意做为担保人并签字。两个月后边某迟迟未还款,经王某多次索要未果,找到吴某要求还钱,吴某觉得自己并没有用这笔钱不同意为边某还钱。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代其还款。
审理中,主审人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的讲理,最后王某表示同意先把钱还给吴某,自己再向边某索,并表示通过这件事给自己上了一课,以后一定要好好学学法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