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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口舌之快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1-07-26 14:56:16


20111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系朋友关系,在一饭店吃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对王某进行辱骂,二人来到饭店外,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陈某腹部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为外伤致外伤性小肠、肝、大网膜破裂,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认罪,且能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退一步海阔天空”,为何有些人那么好胜呢,逞一时口舌之快,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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