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3日晚10时,原告姚某酒后乘坐的黑车在路上因车辆刮蹭将卢某的出租车逼停工农区大世界附近,随后姚某下车拉开卢某出租车左侧前门,并与黑车司机一起对卢某进行殴打。卢某进行躲避时,不小心启动了出租车,车辆向后滑行车门将姚某和黑车司机刮倒。卢某报警,黑车司机驾车逃跑,姚某站起进入出租车厢阻止卢某追赶黑车司机。后姚某因疼痛躺倒在地上长时间拒绝送医治疗。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姚某作了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
原告姚某首先动手殴打被告卢某,卢某进行正当防卫。出租车向后滑动属于意外事件,卢某没有伤害姚某的故意和过失,因此卢某对姚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姚某应当对其殴打卢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