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与谢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很快坠入爱河,三个月后双方准备结婚,但谢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婚龄,宫某便托人伪造证件,骗取了结婚证书。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便因琐事开始发生矛盾,两年后,宫某以谢某在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凡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其婚姻无效,但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如发现或宣告时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尽管谢某在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但在宫某申请婚姻无效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消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因此,对宫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