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得知其邻居侯某居住在某煤矿三采区附近的赵某(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便产生勒索其钱财之念,某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时许,被告李某猜测侯某可能在赵某家,便手持手电筒来到赵某家,见侯某也在赵某家,说:“这回可抓住你们了。”并用手电筒击打赵某和侯某的头部,手电筒打坏后,又用赵家的菜刀背拍侯某的胳膊,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掏出五十元给李某说:“拿这钱喝酒吧,这事别跟别人说。”李某接过钱又向赵某索要,赵某又给李某二百元,李某接钱离去。二百五十元现金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判决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