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居关系暧昧 离婚后追悔莫及
作者:段玉芬 发布时间:2011-07-26 11:07:53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3年5月10日未办理结婚手续在一起生活,当时王某23岁李某21岁。自2000年初李某与邻居赵某关系暧昧,被王某发现后。王某以感情恶化为由,于2000年2月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在答辩中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支持王某的离婚诉求。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年龄应按事实处理,原被告符合这一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李某在结婚后,与邻居赵某存在暧昧关系本身就存在过错,所以法院支持王某的离婚诉求。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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