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1日11时,原告任某乘坐刘某所有的黑HH4743号跃进街至老山头客运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山跃进街南六号时与张某驾驶的黑M60603英田牌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第01-07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与原告任某无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8175.09元(包括医疗费7871.39元、误工费488.7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9天X40元/天=17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X15元/天=285.00元、交通费19天X3元=57.00元、伤残赔偿金13856.50元X20年X10%=27713.00元),并垫付鉴定费2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刘某自愿赔偿原告任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00元,于2011年6月20日前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