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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订婚给付彩礼 结婚不成要退还

  发布时间:2011-07-26 11:05:35


王某与叶某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王某家住城市,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叶某虽然是来自农村,但勤奋好学,王某的父母也同意。2002年春节两人订婚。8月,王某的父母准备给女儿买一套房作为结婚之用,叶某提出,自己家庭虽然困难,但按照家乡的习惯,订婚要给女方彩礼,故父母准备了5万元作为房款的汇款给了王某父母。2003年毕业分配时,王某与叶某因毕业分配去向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后王某要求终止恋爱关系。叶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还他家给付的5万元彩礼钱。王某认为这5万元是叶某的自愿赠与,不应返还,故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叶某父母婚前给付王某的5万元应认定为婚前彩礼,而不是婚前赠与。首先,叶某在给付时曾明确表示,该5万元是其父母按照家乡的习俗给女方的彩礼,且给付的目的明确,是以与王某结婚为条件的。某次,叶某家生活困难,5万元倾其父母毕业积蓄并为此借债,现王某与叶某未能缔结婚关系,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符合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王某应当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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