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黑HA2011奥迪80型轿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某区转盘道南50米处时,将横过马路的5岁幼女郑某撞倒,造成郑某重度颅脑损伤,张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12月7日,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2月21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3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并已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