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8年3月18日8时许,H被告王某与原告陈某在单位发生口角后,用拖布杆将原告头部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23天,共计支出医疗费2558.38元,伙食补助费345元,护理费690元,交通费69元。因双方在原告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上各持己见,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272.38元。审理中,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元,但在给付时间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被被告打伤,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其受到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