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于2008年秋季至2010年夏季,先后在鹤岗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机电安装队、机关食堂等地进行盗窃,盗窃五起,盗得四寸铁管焊成的暖气片一组、废旧铁轨四根、铁轨岔头一付、万宝牌不沾锅一个及现金人民币381元、面粉、猪肉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所盗财物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田某无视国法,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盗得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且被告田某解除劳教后不思悔改,三年内又犯新罪,应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及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判处被告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