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届不惑之年的某女甲,与丈夫乙是大学同学,当时是才子佳人,自由恋爱,很轰动一时。结婚后,乙对甲百般呵护,双方在生活互爱互敬,事业上也比翼齐飞,各自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就在双方生活日益富裕之后,乙却另结新欢,令甲痛心不已。虽经多方劝和,乙仍然与其情人难断情缘,甚至不再回家,与情人同居生活。1999年,乙提出离婚,甲不同意,表示愿意等待乙回心转意。乙遂以双方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但被法院驳回。2002年,乙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甲以乙有过错,不应准予其离婚请求为由,提起上诉。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有过错一方,法律并不剥夺其离婚的自由权。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
本案中,甲乙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尽管乙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有过错的行为,但不能就此剥夺其离婚权,对于无过错的甲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以达法律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