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原告人米丽,女20岁,无业,以其父母拒绝抚养自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强制其父母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米丽身体健康,2年前高考落榜后,曾投考某宾馆,继而又报考了两家中外合资饭店,均因成绩不好,未被录取。以后,地区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先后4次为她介绍了工作,继而征兵办公室动员其参军,均遭其拒绝。她父母因家庭经济困难(父长期病休,月工资仅70元,母月收入120余元,还要负担一读中学的小女儿),多次动员她做临时工,均遭拒绝。
法院查明事实后,对米丽进行了教育,经调解无效,作出判决:在原告米丽就业前,由二被告(米之父母)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助费100元。判决下达后不久,原告即当了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