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离婚后,母亲成为2岁儿子的单方监护人,她既拒绝孩子的父亲前来探望孩子及支付抚养费,又自行将孩子在家中囚养了14年,不让孩子下楼并上学读书(有时母亲在家教孩子读部分课本)。其父以常年看不到孩子并以其母亲的做法不利于孩子成长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扶养权。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由于母亲剥夺了孩子的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并根据近其父的申请,撤销其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作为孩子的母亲无权剥夺生父对孩子行使探望权。作为父亲,当其探望孩子的行为不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才可以依法行使此权利。所以法院以不利孩子成长为由判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