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岗市南山去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09年4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在南山区麓林山中国农业银行门前大排档吃饭时,与邻座的程某(女)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程某身体多处刺伤,后又将程某按在麻辣烫锅中,将其面部烫伤。经法医鉴定程某系重伤。鉴于刘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故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来闲暇之时约几个朋友吃饭聊天是非常惬意的事情,但是因为刘某的一时冲动应有的惬意没有享受到,得来的却是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