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入伍时22周岁,27岁复员,留在某市成为国家公务员,与本市元元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后二人因生活方式差距太大,感情破裂。结婚3年后,二人原想协议离婚,但无法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不久由元元诉至法院,二人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下列财产的归属有争议:一是,住房的归属。婚前建国承租的单位住房,二人婚后以2万元的优惠价格共同购买,现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建国名下。另外,买房时元元的父母资助的4800元。二是建国复员时有复员费5000元。
法院判决:住房双方共有,元元父母的资助是对双方的赠与;复员费双方共有300元,其余为建国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