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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尽抚养 法院判决履行

  发布时间:2011-07-26 10:57:08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5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孩芦某某由被告芦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50元。20076月,原告经被告允许将孩子接到其住处后,婚生女芦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期间,其女曾向被告索要过抚养费,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以其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时以其没有固定工作、物价上涨为由要求被告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500元。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不负担子女抚育费,但承认自离婚后其女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虽对本院调取的其工资证明有异议,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该份证明证实被告每月平均收入为1856元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婚生女芦某某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被告作为父亲,在离婚后对其女不尽抚养义务,并且其女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故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提出每月由被告负担子女抚育费500元的请求亦符合被告的收入水平,依法应予支持。判决婚生女芦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芦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500元,自20083月始执行至其女18周岁时止。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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