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5日,某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指挥被告人钟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已构成犯罪。
杨某于2002年9月5日,就与其儿媳钟某关于其子丁某在某区煤矿事故中死亡抚恤金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受理的前一天,钟某将丁某事故死亡的抚恤金43000元钱全部从银行取出为个人所有。法院于同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钟某领取的死者丁某供养家属抚恤金43000元,给付原告杨某8466元,限令其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钟某未自动履行。为此,法院向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行履行,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而被告钟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钟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