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在2006是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当时房子的首付10万元是由王某父母出的钱,余下部分是由夫妻两人办理的按揭贷款偿还的,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两人名字。
由于性格不和,双方正在协商离婚,讨论财产如何分割,王某说要先还10万给父母,然后才能再就房子分割问题协商,但是张某认为这个钱不是借款,这个是王某父母赠送给他们夫妻双方的,不应该在离婚时还钱给王某父母,请问这个钱到底要不要还?
本案中该笔款应认定为王某父母对张某和王某夫妻双方赠与,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无需对王某父母偿还该款。但在此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就本案而言,王某父母赠与购房款目的在希望张某和王某能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张某若是仅为婚后取得财产后而离婚的,显然违背赠与合同的目的,法律上来讲,被赠与人存在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那么针对赠与行为是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