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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1-07-26 10:50:30


2000年,王某与李某结婚,第二年生有一个女儿王潇。两年后,这对夫妻开办的养鸡场资产已达70万元。后王某有了外遇。20051月,王某的情妇张某为王某生了一个儿子。取名王海。于是,王某开始往反于李某、张某两个女人和孩子之间。20056月,王某不慎触电身亡。发丧期间,情妇张某抱着儿子要求为儿子王海分割其父亲的遗产,遭到李某拒绝。张某遂以“继承权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自己以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王海与李某所生的女儿王潇一样继承父亲王某的遗产,同时要求自己也分得王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因王某和张某的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他们二人所生的孩子王海系非婚生子。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院据此做出判决:首先从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属于死者王某的二分之一作为其遗产,再按照《继承法》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王某的父母早已去世,所以其继承人应当包括:妻子李某及其婚生女儿王潇、非婚生子王海;此外,由于女友张某对王某生前给过较多的扶助,她可以作为酌分遗产人,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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