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于9月11日零时,伙同刘某、方某、崔某、王某、谢某在一电子游戏厅玩完游戏后,六人一同来到一食品商店准备弄点吃的,被告孙某、方某发现某百货二楼凉台窗户后,经预谋后,由王某在房下看人,孙某等五人用铁棍将窗户撬开,分别进入二楼柜台,共偷得呢子大衣三件、男式西服十五套、童装十六套、皮鞋四双,计总价三千二百八十九元,被告人孙某分得半截呢子大衣一件、卖后个人得款五十元,余均被其他五被告卖掉,得款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法,结伙盗窃公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予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不爱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二十二条一款、十四条一款、三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