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与张某是表兄弟,2008年3月相约一起进城打工,并在同一家农贸市场摆摊做水果生意,二人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张某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李某好,李某因此有些怨恨,2009年12月20日下午李某认为张某抢去了他的水果生意,遂找张某理论,争论中,李某抓起身边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被李某刺伤。经在场顾客阻拦,李某才放下水果刀。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轻伤。
这起案件本不该发生,原告与被告是表兄弟关系并且二人一起进城打工,相互之间因水果生意发生争执,未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因一时冲动竟在争执中持刀刺伤原告人,给原告造成伤害,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