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至22日,被告周某之子张某因病在原告鹤岗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被告没有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原告鹤岗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周某于2008年3月12日签定了急危重症患者医疗费赊欠合同书,2008年4月7日,双方又签定了协议书,约定由鹤岗市诚基水电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每月从被告周某工资中代扣500元,截止2009年4月之前还清全部住院费5604。42元。后因被告周某反悔,致使原告鹤岗市人民医院诉至本院,请求立即给付拖欠医疗费5604.42元。
经法院调解被告周某偿还原告鹤岗市人民医院医疗费5604。42元,于2008年9月1日开始每月从被告周某工资中扣除500元,直到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