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房价的上涨、外来打工人的不断涌入以及陪读家长的不断增加,租房居住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了。然而,租房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下面笔者就以下典型案例作以简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退租交房时没有交接清单,押金能否要回
王某出租给张某房屋一套,约定将该房屋用于居住,双方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时,张某交还房屋,但是却要不回押金。经张某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押金。
庭审中,王某拒绝返还押金,称因为张某将自己的房屋损坏了,家具发霉,还有电器遥控器不见了。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如果张某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家具、电器等,不拖欠水、电、燃气、卫生、电话等费用,所交押金将在退房时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合同履行完毕后,王某应将房屋押金返还张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未附有室内物品的交接单,且合同履行完毕王某接收房屋已达一年,故其再以室内物品损坏为由不同意返还押金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王某没有及时在接受房屋时对房屋进行验收,固定相关的损坏证据,而是提交了在接受房屋一年之后的房屋损坏现状的照片,那么是很难证明当时的情况的。最后,法院判决王某退还押金。
法官提醒:房屋交接要谨慎验收
一般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进行房屋交接时,均应附有详细的物品清单,其中载明物品的数量及折旧程度。双方凭此来确认房屋及屋内物品在租赁前后的状态,以此明确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归属。
(二)
退房交接时疏乎,押金能否退回
原告马某将房屋租给被告田某用于经营配货站,双方签订书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为止,被告交原告抵押金5000元,如被告到期后所拖欠的费用从抵押金中扣除,如有违约抵押金不退。房屋使用用途,被告可中途转项经营,但经营用途未作任何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没再续约,交接时,双方签交接单一份,交接单写明被告拖欠电费554元以及具体毁损的物品,交接单底部注明“以上按价赔偿,抵押金不退”。被告田某在交接单上签字。在房屋租赁期间,被告拖欠水费200余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电费及毁损物品的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经调解,被告田某给付原告马某电费554元,此款在房屋抵押金中扣除;扣除电费后的房屋抵押金抵拖欠的水费及房屋损坏的损失,抵押金原告不再退还。
法官提醒:房屋交接要谨慎签字
交接房屋时,不能仅交钥匙给出租人,还应与出租人共同确认房屋现状,结清水电等各种费用,避免产生后患。庭审中,被告田某表示,双方在交接时,看到清单上的物品与交接时相符便签了字,根本没注意最后一句话:以上按价赔偿,抵押金不退,本来还想找原告退抵押金呢,现在可好,不但没退,还被诉至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签字确认时一定要完整的看好书面的内容再签字确认。
(三)
提前退租房发生纠纷,承租者能否要回押金
徐某承租王某住房一套,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徐某应向王某支付16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王某应在徐某结清承租期间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用后,将押金退还。同时还约定,如徐某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不视作违约,否则视作违约。半年后,徐某提前一个月向王某提出退租,同日签订终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后徐某要求返还押金,双方发生纠纷,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一笔财产,用以保证自己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这与合同法中的定金责任是不同的,承租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后,出租人应将押金返还给承租人。徐某既没损坏租赁房屋和屋中物品,也没有应交而未交的费用,更没表示放弃押金权利。故法院判决王某向徐某返还押金。
法官提醒:签订退房协议语言表述清晰
本案中,王某不退押金的理由就是“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站在不同的角度理解从而产生分歧。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双方要明确意思表示清楚后签字确认。
法官寄语:
通过一系列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一是承租人在租房时一定要看出租房屋的相关权利凭证,如房产证书,这样避免是转租房及违法建筑;二是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这样承租方居住较能稳定,利益才有保障;三是交接房屋时一定要写交接清单,写明房屋及物品交接时的存在状态,如有损毁,及时保全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没有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