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打工的名义离家,三年不与妻子和家人联系,也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无奈,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
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7月自由恋爱,2006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婚前及婚后两人感情不错,被告王某于2007年5月初到外地打工至今,开始几个月还与原告保持联系,后便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张某苦等四年无望便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夫妻之间理应相互帮助,互敬、互爱。被告于2007年离家,杳无音信,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不抚养子女,至今分居已逾四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法院经公告送达,王某出庭参加了诉讼。)。经法院调解,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共同财产房产一处归原告张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