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某酒店给付原告酒店用品公司货款466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原告诉称,原告系一家经营酒店用品的公司,2006年6月份开始,应被告某酒店电话的要求发洗衣粉,原告按约定开始发货,发货时将发票同货带给被告,被告收货后按发票给原告方汇款。前几次还能依约履行,可后来就一直不付货款。到2007年11月15日,原告方派人到被告方对账,被告累计共欠原告货款4663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且有财务挂账。之所以没给钱主要是别人欠其200余万元没有给付,否则这笔钱早就给了。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6月份开始原告依约发货给被告,被告对货物予以接受并给付了部分货款,至起诉时尚欠货款46635元。庭审中被告对欠款这一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并有应付账款明细账予以证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