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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坑不设防 行人受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26 09:53:15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热力公司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受伤的损害赔偿案件,热力公司因在施工场地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1023日凌晨,王某沿人行道步行回家时,掉入某热力公司施工挖的深坑内,后被现场施工工人救起,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2011125日,王某经当地司法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王某多次找到热力公司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热力公司在人行道上施工,没有采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王某掉入坑内受伤,热力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对伤者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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