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败诉,当事人可否拒付法律服务费?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法律服务费1.2万元。
原告(律师事务所)诉称,被告从2002年起就聘请原告为其常年提供法律服务,2005年前的法律服务费都依约给付,但到2005-2006年度合同期满时,被告却拒付该年度的法律服务费,故双方合作终止。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法律服务费1.2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不是签约就给钱。当时,原告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有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告损失1万余元。原告作为代理人,没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不能全额给付法律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原告就常年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2005年9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对提供服务的律师、职权范围、工作方法及付款方式作了约定。协议书约定,律师顾问费为一年壹万贰仟元整,聘请单位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先向律师事务所交付50%一年法律顾问费即:陆仟元人民币,剩余50%款项待合同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该项约定对付款方式没有做特殊限制,同时协议书也没有风险代理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另查明,在被告所述的案件中,原告亦尽了代理义务,不存在不作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按约定给付法律服务费,属违约行为。虽然原告为被告代理的案件一、二审均败诉,但败诉的结果并不构成拒付法律服务费的理由。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风险代理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但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关于败诉可酌情减免相应法律服务费的条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律师只有在违法执业或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时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被告的主张不应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