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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陷困境,法院先予执行解危难 被告无力给付,无奈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11-07-26 09:48:15


原告杨某于2010120日被被告曲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系二级伤残。这一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治疗期间,被告仅垫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无奈,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告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车辆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先予给付赔偿款2万元,以用于治疗。法院经调查核实,支持了原告的申请,帮助原告暂时解决了医疗费的问题。鉴于被告家庭困难,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曲某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因被告曲某的面包车交了交强险,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车辆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12万元,其余损失5万元由被告曲某给付。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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