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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为友担保 替还款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11-07-26 09:44:40


615日,南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为朋友担保的保证合同案件,调解被告李刚给付原告王成借款10万元,此款由被告王成从每个月工资中给付700元。

20108月,借款人陈利从原告王成处借款10万元用于倒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为1.5分。同时,被告以全额工资为该笔借款做担保,但对担保期限没做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陈利下落不明,出借人王成遂将担保人李刚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给付10万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在每年秋季收粮时,借款人陈利都会回来收粮,到时可以帮助原告找到陈利,但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同意被告的做法。双方互不相让。法官及时对该担保性质作出释明,告知其性质为连带责任后,被告同意按约定替朋友还款。鉴于被告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原告主动放弃了利息的要求,同意被告从每个月工资中给付700元,直到还清为止。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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