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该依约全部履行,抗辩无据的,法院不能支持。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3月,被告某大米加工厂与原告张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厂购买原告张某的稻谷进行加工出售,当时由于稻谷尚未收割,大米加工厂先行支付了8000元定金。稻米收割后,张某依约将4万斤稻谷卖给了大米加工厂,但该厂仅支付了部分价款,尚余2万元米款没有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大米加工厂支付剩余的2万元米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却未依约给付价款,属违约行为。被告虽辩称原告张某出售给自己的稻谷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但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大米加工厂给付原告米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