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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出问题,对簿公堂互不让 法官用心巧化解,握手言和谱和谐

  发布时间:2011-07-26 09:42:40


原告宋某于20061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一次性将购房款108,240.00元给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了购房款,被告亦依约交付了房屋。但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遂找到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40,000.00元。被告同意赔偿,但不同意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分歧较大。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宋某房屋维修费15,000.00元,此后房屋再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概不负责。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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