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某厂(卖方)与被告我市某公司(买方)签订供货合同一份,合同对货物的名称、价格及供货方式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供价值120万元的货物,至起诉时,被告仅给付了55万元,尚欠原告65万元。起诉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法官经庭审得知,原、被告双方已合作多年,相互相处的也不错,最近只是因为货款问题而双方失去信任,况且原告是外地企业,每次催要货款都要发生一些费用,现在原告的经营也资金紧张。了解到这一情况,法官深入到被告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原来,被告的经营一般,财务账面上没有钱,的确没有给付能力。但是货款已到期,被告也承认拖欠货款这一事实,要想调解解决这个案件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有尽快帮助原告摆脱资金危机,法官详细地了解了被告的资金往来情况,得知几天后将有一笔资金进账,足以支付该货款,法官就利用这笔资金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原告最终同意给被告一个月的还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