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调解考评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1-06-20 16:25:58


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就相当于一个指挥棒,在推动调解工作中发挥着导向、约束、凝聚、衡量、激励五大作用。近年来,我院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为契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着力把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民调解工作考评体系作为重要工作进行思考与实践,在争取把调解工作纳入到工作目标考核,推动了队伍建设、机制建设的长足发展。2010年,我院始终坚持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程,积极开展“调解年”活动,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社会矛盾,全年民商事案件调解317件、撤诉31件,调撤率达到97.20%,高出中院目标37.52个百分点,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纵观调解考评体系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局限,如认识不到位;考核范畴、内容狭窄单调;目标设置不合理;评价、激励机制不科学等,均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此,建立符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调解工作考评体系,解决调解工作在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是当前调解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更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建设”和“三大机制”工作要求的迫切需要。 一、关于构建人民调解管理考评体系主要思路 建立一套具有操作性、实效性、全方位的调解工作管理考评体系,在实践中要力求把握好“五性”:即考核指标的统筹兼顾性、考核手段的多样性、考核奖惩的激励性、考核结果的导向性,解决好“考什么、怎样考、考了怎么办”三个核心问题。 (一)科学设定考评内容和标准,解决“考什么”。一是合理考核范畴和内容。考核范畴的确定,要以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出发点,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内容的设定,要坚持全面化和差别化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考虑把调解各方面工作都纳入考核目标,又要突出对一些如领域拓展、机制建设等重要工作、创新工作的重点考核,适当加大考核分值。二是合理设定考核标准。调解工作考核目标大致可分为指标性、行为性、业绩性三类。标准设定时要符合工作实际,难易适度,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如组织建设数、矛盾纠纷化解数及成功数、经费保障等指标性、业绩性目标尽量采用定量标准,行为性目标则采用定性。三是及时公开考核方案。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是基层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的指南针、风向标,因此,上级部门要及时制定、公布当年度的考核方案。方案不能随意调整,确因工作变化需调整的,也应及时公布修订方案。 (二)完善考评方法和机制,解决“怎么考”。一是健全考核机构,明确职责。政治处履行管理调解的工作职能,凡涉及调解工作的考核均应由政治处来牵头组织。应建立调解工作管理考评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考评网络。二是完善考核方法。在方法上,可采取日常考核、集中考核、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在时间上,注意把握考核周期的适度,可按月、季度、半年、年度进行。调解的队伍建设、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奖代补落实等工作可采取日常考核、集中考核,按月、按季或年度进行;创新工作可以采取集中考核、专项考核,按工作的推进阶段进行。要注重原始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到查有实据,评有标准,定性准确、客观公正;三是考核结果公开透明。考核心结果关系到目标执行者一个阶段工作的最终成效,必须增强考核透明度,及时公布被考核者的达标情况、考核位次,确保考核公平公正。为减少考核误差,要允许目标执行者进行申辩。 (三)完善考评激励机制,解决“考后怎么办”。一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所有的工作考核,其根本的目的是改进和促进工作。为此,要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认真总结,深入思考工作得失因素、改进方向和措施;要着重分析和研究考核评价中蕴含的指向性信息,在考核结果中对重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关注、重点突破,从而高质量的完成上级工作部署。二是健全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建立表彰或批评、记功或处分、奖励或处罚等多方面的激励措施。另一方面要真正兑现激励措施,奖能足喜、罚能触痛,真正调动被考核者的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元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我院在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硬件要求、工作标准、档案台帐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化、数据化的条款,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一是在考核对象上体现层次化。整个考核体系在对象上,每个考核对象对应一套考核指标,每套指标各有侧重点,充分体现考核的针对性、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指标上体现数字化。所有考核指标坚持“能细化的必须细化、能用数字明确的必须用数字明确”的原则,除受理率、调解率、成功率必须数字化外,对纠纷登记时间、调处时间、移送时间全部用数字明确,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在内容上体现具体化。如对调解衔接示范点的考核,从组织建设、设施建设、人员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四是在考评上体现等级化。针对每个考核对象,确定具体考核分值。特别是对审判员的考核实行等级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分别授予“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同等级。通过等级的具体划分,明确了多元调解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 多元调解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后,我院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考核取得实效。一是落实通报制度。考核等级确定后,及时在全院进行通报,对考核等级、存在问题全面公开公示,增强绩效考核的透明度。二是落实奖惩制度。将多元调解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之中,根据单位的性质和承担的任务不同确定具体分值,对多元调解机制完善、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高发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责任追究。三是落实整改制度。各责任单位、责任人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步骤、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所要达到的效果,逐条进行检查,加强督促,确保整改效果。四是落实长效管理制度。按照多元调解绩效考核的要求,从工作最基础的环节和最基本的要求抓起,在组织建设、人员素质、工作开展等方面,先后出台了调解管理机制、对接机制、工作规范等文件和制度,初步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科学 三、关于人民调解考评体系的基本构架 根据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调解网络,在辖区内聘请人民调解员。应从四个方面来思考构建调解考评体系。一是从考评体系的价值取向来看,应坚持考核与管理并重,以考核促管理,以管理显现考核。二是从考评的实效性来看,调解工作应作为“大调解”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真正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考核序列。三是从考核类别来看,应列入维稳、平安创建等考核范畴,可赋予政治处“一票否决”建议权。四是从考评指标体系的构成来看,应由工作指标、保障指标、绩效指标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指标主要指审判员庭审过程中调解矛盾成功率,保障指标主要指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组织建设、机制建设等,绩效指标主要指通过化解矛盾纠纷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效。要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以夯实调解基础地位为着力点,以推动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为目标,探索建立健全五大考评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调解工作考评体系。 (一)建立调解选任用人考核机制。一是建立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按首席调解员和一、二、三级调解员四个等级制定不同的评定标准,根据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实行等级评定,经推荐、培训、考试、考核、审核、确认6个程序后,由主管司法局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统一制发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证件。调解员的等级评定两年进行一次授予、复查,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实行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后,同时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增强调解工作的严肃性。二是积极推行聘任制,逐步实行调解队伍专职化。新聘用的专职调解员必须经过人民调解协调解中心或司法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发给聘书,方能从事调解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动态管理制。由每个乡镇的司法所建立辖区内调解员的工作业绩台帐,按季、年度对调解员进行考核并备案,年度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报请当地党委政府进行表彰。 (二)建立人民调解培训考核机制。一是将村(社区)、企业调解员培训纳入基层干部的培训计划,层层落实,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法院重点培训乡镇(街道)调解员骨干和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员,乡镇司法所、法庭重点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年度培训项目库制度,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拟参训人数、拟聘请的培训教师等,并对培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档案制度,将调解员参训情况、考核成绩计入档案,并作为先进人民解员评选表彰的基本条件。四是建立培训师资考核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法庭要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教师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参与和指导。五是建立培训交流制度,一方面各区县之间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学习交流,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另一方面每年定向选拨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外出学习和进修,培养人民调解骨干。 (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考核机制。人民调解的重要功能就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当前,必须建立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工作考评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应建立定期排查、集中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制度、社情民意排查分析制度,构建纵横交错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掌握工作主动权;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主动调解、依法调解原则,对各类矛盾纠纷实行“三三调解制”,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应逐级落实到责任单位,实行月、季度考核。二是完善和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目标、任务和要求,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要实行领导责任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实行“五定、五包”,即定牵头负责人、定承办单位、定具体负责人、定目标要求、定办结时限和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稳定、包息访,逐人逐事落实责任措施。要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作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检查考核,对因决策失误、防范措施不力、调处不当引发矛盾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协作配合机制,以构建“大调解”格局为契机,一方面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应的协作、对接、引导、委托等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手段的无缝衔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另一方面将人民调解与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有机结合,充分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提高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建立人民调解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将人民调解的协作配合部门纳入了“大调解”工作的统一监督考核。 (四)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考核机制。乡镇(街道)、村级(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处在防范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制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创建总体目标和考核细则,全力推动基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一是按照“六统一”要求,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等。二是按照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要求,健全岗位责任制度,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制度,纠纷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制定人民调解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三是按照人民调解程序的要求,全面推行运用标准统一的格式化调解文书,建立规范的人民调解个案档案,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应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平安创建等考核范畴,实行“一票否决”。由区县司法年终考核和达标命名,并给予通报和奖励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五)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考核机制。人民调解调解纠纷不收费的基本原则和纯公益属性,决定了各级政府必须树立“舍得花钱化解矛盾”的思想。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对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要求,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个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奖励经费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作为一项制度性、经常性的保证,足额到位,纳入对市、县、乡镇的考核目标。同时,适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捐助资金为补充的调解工作专项基金。进一步完善以“个案补贴”为核心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个案补贴”机制在我市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具体运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必须将补贴的发放与矛盾纠纷疑难程度、调解质量、文书档案规范化的考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其调动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主动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

责任编辑:杨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