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问题研究 作者:运中树 发布时间:2011-06-20 16:23:16
“文化”一词,按照《辞海》【1】的解释,“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它是具有社会学意义的一定人群所共有的意识形态、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包括思想、信仰、价值标准、语言、传统、习惯、制度、组织机构等等。当今社会“文化”已然成为一种发展战略,起着对群体的理念支撑作用。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必然性
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社会经济形态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具有无穷的生命力与竞争力。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其自身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反映,法院文化建设自然成为法院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一)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加快推进的必然选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社会。法文化的基本特点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强调礼治,具有“明德慎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这样一些浓厚的儒家伦理化色彩;重视德治,以德为主,重调解、息事宁人、平争止讼;实行人治,皇权至上,法自君出,重群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体系不分。除了中央设置有功能相对单一的司法机构外,地方一般没有设置单一的司法机构,地方司法权一般由行政部门来执掌,司法和行政机关高度合一。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文化具有浓厚的盼清官、盼明君的民众期望,谈不上有什么民主法制的传统,法律被看成是不好的东西,普通百姓不喜欢法律,在这种法文化的熏陶下,法文化体现的是道德文化,追求的是秩序与和谐,强调的是打击与惩罚,在这种历史语境中不可能有法院文化建设问题。
纵观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由无到有,由冷到热的过程,并非单纯的社会现象,它反映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物质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要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和队伍素质上新层次、新台阶,必须尽快破文化这一软实力的“瓶颈”问题,注重软实力的竞争,而法院文化建设将起着根本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推进作用。
(二)法院文化建设是加快法官职业发展进程的必由之路。法官作为纠纷裁判者,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是法律的化身和法律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是高于一般人的特殊群体。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一套自己的价值理念、道德操守、思维方式、语言风格、行为方式。
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尽管高歌猛进,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弊端,依然困扰着法院文化的发展与建设。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尽管《法官法》已实施多年,真正把法官看成是法官的行政首长,几乎是寥若晨星。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看重的不是法官的等级,而是行政职称。就象我们大学里的教授,没有看重自己的教授衔,而追求自己是部级、厅级一样,知识被视为敝屣。比如一个基层法官,到退休可能为了一个行政科级职称,依然在梦想着。其次,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人事、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同时,法官职业也没有保障,法官待遇的低微,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的特征
一是主体性。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和代表的审判人员的文化,是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所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它是法官的人化,是法官群体的共同意识,是维系法官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决定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官的思维和判断,影响着法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法律性。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要突显法院自身的司法规律,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永恒的主题,要突显法官思维方式的非自主性和逻辑性,突出法官行为方式的程序性和相对封闭性,显示法官道德良知的崇高性和知识系统的专门性,展现法官审美情趣的严肃性和言行举止的严谨性。三是精神性。法院文化是精神的文化,重在发展内涵,增强素质,营造氛围,提高品位,展示形象,培育精神;重在培育一种体现法院根和脊梁、魂和神韵的精神,凝聚一种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力量,成为一种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尊崇感和获取法院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公信度的表现方式。四是特色性。法院文化以其法院特色而区别于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前面讲到的法律性是其特色性的表现之一,此外不同地区法院的文化自有不同,即所谓的地域性,需要融入不同的区域背景、历史传统、人文因素等,以形成自己鲜明的个性。五是渐进性。法院文化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与积淀,不可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它既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汇和融合,也是立志于献身法律事业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动创造与弘扬,必须经过长期的启迪、教化、灌输与规范,必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培植和时间积淀,最后内化为一种习惯,升华为一种力量,形成为一种传统。
三、法院文化的功能
所谓文化的功能,即文化的作用。一般来说,是指文化整体或文化因素对人类社会生活和个人发展所具有的效能和作用。先进的法院文化可以通过整体的价值认同来引导法院工作人员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等,使他们在文化的深层次上自觉地结成一体,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二是凝聚功能。现代社会中,将个体凝聚起来的力量并非生物的力量,而主要是一种心理的力量。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粘合剂,能使每一个体产生一种强烈的向心力和对法院的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并自觉付诸行动,从而凝聚人心,集合战斗力,增强司法能力,获得整体效应。三是约束功能。约束分为硬约束和软约束,硬约束是一种制度的约束,规范的约束,外在的约束;软约束是一种文化的约束,内在的约束,无缝的约束。硬约束有一定局限性,难以穷尽所有情形;文化约束是一种更高深层次的精神约束,更为有效。接受了先进法院文化的影响和熏陶,法院群体及其成员对其社会责任感和法院未来发展等精神要素有了更透彻的领悟和理解,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方式与法院整体价值目标保持相同取向,从而自觉地约束个体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四是激励功能。优秀的法院文化使法院群体成员深知其所在组织及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进而产生职业尊荣感和崇高使命感,激励他们奋发向上,以高昂的士气勤奋工作,忘我工作。五是感召功能。法院文化一旦形成比较固定的模式,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展现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和法官,增加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认知、信赖和赞许程度,不断增进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从而推动法院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法院文化的构成
法院文化由四个层次构成,即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包括干警着装、法官服饰、法庭的布局和装饰、法槌的使用、工作环境、办公环境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是法院文化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法院审判及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习俗、礼仪、习惯、成文或虽不成文但已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等。中层的制度文化是即法院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其中包括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党风廉政、职业道德考评、审判纪律作风整顿措施等的确立和完善。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深层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是法院文化的源泉,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管理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目标、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它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决定着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而其他三个层面的文化则反映和强化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
五、法院文化的内容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蕴含了“公正、平等、中立、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丰富的内容。公正即公平正义,它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所在,是法院最珍贵的公众形象,是法官的毕生追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而被倡导和追求。平等即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意识,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立是指审判权作为居中裁判性的权力,在法律上处于一种中性的、超然的状态,它要求法官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惟法律马首是瞻,始终保持居中裁判地位和公正形象。文明即司法文明,它体现了一种进步,一种境界。法院是最文明、最民主、最讲理的地方,法官理应成为最文明的人、最高素养的人。高效即增强效率意识,自觉将执法活动与社会节奏相协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把效率要求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敬业即克尽职守、爱岗敬业。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纠纷冲突的终局裁判者,司法工作维系着社会的安全、人民的福祉,容不得半点的疏忽和马虎。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没有对事业的执著和热爱是做不到的。关怀蕴涵了“人本主义”的现代管理理念。对外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化解民怨,保障民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对内要注重情商管理艺术,发挥“情感的力量”,以情感人,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干警,要善于用伟大的事业凝聚人心,用崇高的精神鼓舞人心,用真挚的情感滋润人心,用适当的待遇吸引人心,把情商管理贯穿于法院管理的始终。
六、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
(一)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塑造灵魂。法院精神是人文精神与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官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它处于法院文化的最核心层,决定和影响着法院物质文化、行为文化与制度文化等,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1、提炼法院精神内核。要以“司法为民”为核心,以“公正与效率”为本质,融合现代“独立、公正、平等、公开、高效、文明”的司法理念,深入考察法院的发展历史、所处的地理人文环境、法官群体的思想状况,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出符合法院发展、能够凝聚人心、体现现代人文关怀、独具特色的法院文化精神内核。同时,要采取“院训”等具有感召力和影响力的形式,将法院文化的精神种子播种于法官心间,将法院文化的精髓渗进法官的血液,以此获得法官的内心确认,从而自觉将其作为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2、培育法官职业精神。法官职业精神是法院文化精神的根本,培育法官职业精神是塑造法院文化精神的关键。一要增强法官尊崇法治的职业理念。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应当以法律的价值标准、用法律的思维和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矛盾纠纷,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二要提高法官执法为民的职业意识。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必须体现执法为民的职业风采,必须把我们的工作扎根于民众的支持和信赖之中,在执法中体现出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体现出法院必要的亲和力和法官应有的人文情感,体现出一心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作风,体现出爱民、为民的耐心和诚心,具有亲民、护民的爱心和细心。三要提升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法官既是时流的明镜,又是人伦的典范,手握大权,肩负重任,处于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的“风口浪尖”,仅仅知法、懂法远远不够,必须廉洁自律、正身守道。如果没有良知和忠诚的优秀品质,即使有再丰富的专业知识,也可能成为玩弄法律者的帮凶。所以,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必须致力于提高法官清廉为本、守中持平的职业操守,确保法官不为钱所累,不为利所伤,不为色所惑,不为名所困。四要营造法官团结务实的职业氛围。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职业群体,法院必须极力营造法院团结进取、敬业奉献、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引导法官形成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要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减少磨擦,互相体谅、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团结和谐的气氛,获得社会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3、丰富精神培养方式。精神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漫长过程,要联系实际采取多种文化形式把法院精神文化要求贯穿于法官日常工作之中,使之受到教育和启迪。一是抓好普遍教育。采取专题研讨、系统学习、专家讲座、知识竞赛、调查研究等生动活泼的文化形式,对法官进行理论灌输。二是抓好个别教育。采取警示教育、个别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离岗培训等方式,使思想引导与法纪措施相结合,教育法官遵守道德规范,守住道德防线。三是抓好教育引导。既加强对在岗时段的教育管理,又注重向业余时间延伸,引导法官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在单位做个好干警、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个好成员。通过法官精神的培养,使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行使权力,公正高效审判。
(二)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夯实基础。物质建设是法院的一项基础工程,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它以外显的形式最直观地体现法院文化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价值取向。为此,结合地域特色和法文化内涵,营造符合法院职能特点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物质文化氛围,有利于传播法治文明,展示法院良好形象。
1、审判法庭建设。审判法庭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精神的主要窗口,是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定场所。审判法庭建设必须符合审判特性,显示审判特质,要做到功能齐全、规模适中、布局规范、设施先进。
2、办公场所建设。办公楼是法院处理各项日常工作事务的场所,是法院工作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良好的办公环境能给人带来美的享受,使人身心愉悦。因此,办公楼建设应规模适宜、经济实用、外观庄重,尽量创造出一个美观大方、令人赏心悦目的工作环境,使干警心情舒畅,精神饱满,在享受中工作,在工作中享受。
3、网络文化建设。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催生了先进的网络文化。法院网络文化建设自然成为法院顺应时代发展的一项重要物质文化建设内容。
(三)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创新机制。法院制度文化即法院管理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的中层,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起着上下联系的纽带作用。建设法院管理文化要融入现代管理理念,建立起培养法官群体意识和规范法官道德行为的制度化管理模式。
1、以“科学、制衡、激励、稳定”为要求,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要善于运用文化形式把在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法院管理制度固定下来,丰富和完善法院管理文化,使其成为公正司法的机制,清正廉洁的机制,激励人才辈出的机制。具体要求是:科学、制衡、激励、稳定。科学,就是要符合司法内在的基本规律,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是否能够确保公正和效率,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2、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制度刚性功能的同时注重制度的人性化设计。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已稳定下来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管理文化的功能,使其在执法活动中既发挥硬性的法纪制约作用,又发挥软性的道德制约作用,使两者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四)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树立形象。在倡导社会精英化的时代,法官作为社会精英,其内在素养直接外化为行为。社会民众对法官乃至对法院的印象直接源于对法官行为的认知。法官要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等点滴小事做起,养成符合职业特点的行为习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体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特征;要坚定政治信念,自觉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要坚持审判独立,保持司法廉洁;要加强职业修养,培养职业道德,要遵守司法礼仪,注重司法文明。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规范庭审用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遵循和维护庭审秩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法官要使用规范、文明、准确的语言,保持态度谦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在业外活动中,法官要严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约束言行,注重个人形象,杜绝任何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五)加强法院学识文化建设,提升底蕴。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厚实的文化底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在大力打造学习型社会、倡导终身学习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无止境”的学习理念,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素质对于一些基础差、底子薄的法院显得尤为重要。要以打造“学习型法院”为平台,以培养和造就“学者型”、“专家型”、“复合型”职业法官为目标,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法学理论、学历提升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学用一致原则、讲求实效原则,把培训目标系统化、培训工作经常化、培训内容丰富化、培训过程阶段化、培训形式多样化,使教育培训由“事业型”向“素质型”转变、“勤政型”向“善政型”转变、“感性型”向“理性型”转变、“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应命型”向“开拓型”转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教育法官树立充分尊重司法过程正当性和当事人主体尊严的程序意识,树立公平、效率与效益并重的价值取向,培养全球化的法律意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群体,为建立法院“人才高地”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种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不只是他本身是否具有潜质,关键是如何去发展它,让它更具有与时俱进的生存环境和发展轨迹。和谐司法的大环境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肥料,在和谐阳光的照射下,法院文化建设之花必定光彩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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