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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出租车 认罪服法悔当初

  发布时间:2010-11-30 12:09:32


20081062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西某、王某(均已判刑),在鹤岗市麓林山消防队附近,乘坐梁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鹤岗市兴山区朝阳小学附近胡同时,三被告人用到将梁某逼住,并对梁某进行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270元,手机两部。张某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张某是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张某非常后悔当初的抢劫行为。其行为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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